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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核准稿)

2023-01-18 21:21:49  点击: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于2002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新疆建筑技工学校(创建于1973年)、新疆建筑工程学校(创建于1978年)、新疆建筑职工大学(创建于1978年)、新疆建材工业学校(创建于1980年)、新疆城市建设学校(创建于1985年)合并组建而成;在此基础上,200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新疆建设技师培训学院。学院隶属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一所培养现代建设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住建部和教育部批准的建筑类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学院设有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筑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围绕新疆住建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秉承崇德 技精 求实 拓新的校训,培养了近7万名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被誉为新疆建设行业人才培养摇篮。

学院遵循优化结构、强化内涵、提高质量、彰显特色的办学理念,坚持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办学特色,积极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努力实现行业领先、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建设类高职院校办学目标,使学院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企业的合作伙伴、行业的人才基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为主要职能,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学院名称、地址

(一)名称: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英译:Xin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Construction

(二)学院地址:

主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28号(建工校区)。分校区: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72号(城建校区);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863号(建材校区)。

(三)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xjjsxy.net”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学院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管理,同时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举办者和管理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支持与鼓励学院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

(三)依法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名称、类别变更等重大事项

)对教育经费的收支和国有资产实行管理、审计和监督等;

)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扩大和保障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增强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学院工作的引擎作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提供必要的建设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三)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

(四)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高质量发展;

(五)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推动产学研合作办学和校企合作共建共享实训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坚持高职学院与技师学院共建,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有效衔接,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互通,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大力实施职业培训,形成技术应用型人才和技能操作型人才培养并举的特色办学模式。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需要、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和学院发展需要,坚持市场导向,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以建设行业为依托,立足于行业、企业需求,建设以土建类专业为主体、相关专业为辅的专业体系,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突出专业课程的职业性和开放性,坚持将建筑文化融入校园文化中,营造建设类职业院校特有的文化氛围。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并配备与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教材,党委审定教材;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致力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通过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机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法每年面向社会发布《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高职专科学制为3年,逐步推行学分制,推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党中央关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

根据学院三校区办学现状,党政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向各校区派出分设机构,按照职能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六条  中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按期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利用政、企、行、校多方力量,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自我诊断和改进,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及时发布学校教育质量年报

(九)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把思政工作贯穿于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走深走实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政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决策事项和结果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对党委负责。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负责党的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及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二)主持制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开展实施

(三)组织研究学院安全稳定、意识形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学院党内执纪监督问责的专门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坚持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学院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节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要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提出实施意见;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师风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实施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建设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合作交流,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教职工大会和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和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一些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依法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方面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原则上由不同专业的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咨询和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咨询和评审学院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材建设项目、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教学成果与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等;

(三)审读学院教师所有待发表学术论文(含会议论文);

(四)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方案;

(六)组织评价教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七)评审学院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项;

(八)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学研究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九)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工作,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十)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十一)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审议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3,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学术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退休或在任期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部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增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六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决策研究、审议、监督、指导和咨询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促进学院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及发展;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专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并拟定专业建设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保证学院专业建设更好地适应学院高质量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市场需求。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分管教学分院负责人、与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以及企业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按《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研究重大问题。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副主任委员负责执行、监督与检查有关决定的实施。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团委指导下,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对二级学院(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

(二)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三)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四)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二级学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五)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二级学院(部)管理制度;

(六)指导二级学院(部)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工作;

(七)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的学生工作;

(八)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

(九)指导二级学院(部)基层工会、团总支和学生会的工作;

(十)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安全稳定、就业指导等工作;

(十一)完成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的基本职能:

(一)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工作;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二级学院(部)建设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二级学院(部)的专业建设;

(三)组织、检查、考核、评价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四)负责二级学院(部)教师及职工工作量的核算和分配;

(五)负责二级学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审核工作;

(六)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七)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训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二级学院(部)的资产;

(八)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二级学院(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绩效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五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教研、科研活动。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体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九)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健康身心,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尊敬师长,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弘扬优良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其他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职业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培养学生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行为习惯、健全的人生品格、完善的智力结构、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职业素养、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党委将学生会纳入学院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保卫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学院接受继续教育、在职学习、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和未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条  学院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岗在编教职员工统一实行聘用合同和岗位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聘。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并根据岗位需要和职责,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施聘用制度。学院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按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二)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自觉提高理论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八)聘约规定的义务;

(九)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党政工团等职能部门委派代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成员构成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是学院处理校内教职工申诉的决策机构,下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主要职责为:对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教职工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经过审查受理、调查取证后,由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院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研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学院内部管理;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增强学院综合竞争力。

逐步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岗定酬、岗变薪变;目标考核、绩效挂钩;倾斜教学、倾斜教师;鼓励创新、乐于奉献的分配原则。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七十条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教师应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

第七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上缴财政厅国库处后由财政返还的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院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审定年度部门财务预算,然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与发展。年度部门预决算在新疆建设网站双公开。

第七十九条  学院财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八十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十一条  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汇报。学院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盘点,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和改进后勤管理体系,提升后勤服务水平。全方位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歌 校庆日 校徽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歌是《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歌》,薛效贵作词,张兴义作曲。

第八十五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928日为校庆日。

第八十六条 校徽图案为圆形,主色调为蓝色(CMYK100,100,40,0),蓝色象征科学、先进、严谨,代表了学院走在职业教育前沿引领科学办学的理念。中间蓝色部分像浩瀚大海,寓意学海无涯。

数字代表学院建校时间。

XJ”新疆建设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的缩写形态,似新疆民族建筑尖拱门窗,象征学院的两个办学类型: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和新疆建设技师培训学院;图案楔部的天山形态,代表新疆地理特征。

整体组合后象征一座完整的建筑物寓意是:培养新疆建设行业人才的摇篮。

 

第十章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投票通过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经中国共产党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定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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